(2017)湘0304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方爱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方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被执行人方爱华,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方爱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将(2012)岳民商初字第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再31号作出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和(2012)岳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刘新平等人与王福新签订的《内部承包工程意向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三、驳回上诉人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此,(2013)岳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申请执行方爱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据(2012)岳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岳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慧婷附件: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