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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春凤与陈康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凤,陈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凤,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陈康健,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2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康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康健在中国工商银行11×××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