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贺楠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楠,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2138号原告:贺楠,男,1991年3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北侧嘉华国际商业大厦地下一层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5484650-4。负责人:布盛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原告贺楠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楠、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5元、赔偿人民币1000元、交通费、复印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钱江牌香脆萝卜一袋,单价5元。购买后发现商品内有线状物存在,原告不能食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经营者即本案被告提出上述诉请。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辩称,对原告从我店购买的涉诉商品钱江牌香脆萝卜无争议,但从商品外观看,虽有白色线状物,但无法判断是否是萝卜的一部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9日,原告贺楠在被告处购买了钱江牌香脆萝卜一袋,单价5元。该袋包装完好,内装块状萝卜,其中明显可见混有一白色线状物。本院认为,原告前往被告处购买商品,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交付了货物,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应当依约全额给付货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现原告购买的食品中明显混有异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现被告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复印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退还原告贺楠货款5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给付原告贺楠赔偿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负担。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