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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姚海朋诉宋伟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宋伟斌,尤洪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730号原告:姚海朋,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负责人:孙东生,经理。被告:宋伟斌,男。被告:尤洪生,男。原告姚海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宋伟斌、尤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本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隶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能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姚海朋告诉的主体错误,故姚海朋的起诉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姚海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0元,退回姚海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贵玉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人民陪审员  陈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