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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爱平、吕智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爱平,吕智亨,吕智鹏,赖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爱平,女,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智亨,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智鹏,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竸,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赖星,男,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上诉人周爱平、吕智亨、吕智鹏因与被上诉人赖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爱平及其与吕智亨、吕智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赖星曾于2013年7月5日,持借款人为“吕少禧”的《借据》起诉,该《借据》内容如下:今借到赖星现金人民币77.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为2.0%,保证在2011年7月30日还清本息,如超期偿还每月利息为2.5%(含滞纳金),……借款人:“吕少禧”,2011.6.10等内容。赖星认为上述债务属于周爱平与吕少禧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赖星提起(2013)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吕少禧尚欠赖星借款本金77.2万元,利息469684.8元(暂计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按实际发生的计算);2、判决确认赖星对位于高要市南岸街道西环居委会西环一2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确认吕少禧尚欠赖星借款本金77.2万元,利息469684.8元(暂计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按实际发生的计算)为夫妻共同债务,周爱平承担偿还义务;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要求追加吕智亨、吕智鹏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要求他们对吕少禧的借款在继承吕少禧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该案经过一审、二审、重一审、又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3日本院终审判决驳回赖星的诉讼请求。赖星自行委托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作出明鉴司法鉴定所【2016】文鉴字第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与样本1、2是出自同一人笔迹。2016年5月10日,赖星就同一事实,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判决确认吕少禧尚欠赖星借款本金77.2万元,利息469684.8元(暂计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按实际发生的计算);2、判决确认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夫妻共同债务,周爱平承担偿还义务,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为1241684.8元;3、吕智亨、吕智鹏在继承吕少禧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周爱平、吕智亨、吕智鹏承担。2016年8月19日,赖星申请增加本案的鉴定费用12000元由周爱平、吕智亨、吕智鹏共同承担的诉请。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后,周爱平、吕智亨、吕智鹏不服,以一审法院重复受理赖星的起诉,违背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违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赖星的起诉或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受理与前案【一审(2013)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07号、二审(2014)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重一审(2015)肇要法民三重字第1号和又二审(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322号】是否属于一事再理的问题。对于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关系的原、被告当事人是一致的。前案赖星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出于担保关系涉从合同的责任问题。两案的诉讼标的同是吕少禧是否尚欠77.2万元本金、利息及其相应权益。两案的诉讼请求相同,均为判令被告偿还77.2万元本金、利息及其相应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和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前案审理终结后,赖星以笔迹鉴定为新证据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只是在前案出现了新的证据,而非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事实致另行起诉,即原有的借款关系事实并没有变化,只是如何依据案涉证据认定借款等法律事实的问题,所以有前案的存在,重新受理双方本纠纷不当,属于一事再理,赖星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赖星的起诉。当事人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日红审 判 员  任喜跃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结琼书 记 员  邵丽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