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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晋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贡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晋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322刑初2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晋东,男,1993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西藏自治区贡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3日被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23日被西藏自治区贡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代兵,男,1969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汉族,住址:四川省大邑县。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晋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珠坚才、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晋东及辩护人陈代兵均到庭参加诉讼,并进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10时许,装修工程承包人李某某携被告人陈晋东等8人赶至位于贡觉县环城路的“XXXX”大酒店处向酒店的合伙人即被害人阿某某某(另案处理)索要酒店装修款时,阿某某某因质疑未在该酒店做过工的陈晋东的来意,致使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械斗。在打斗过程中,阿某某某持菜刀砍向陈晋东的左手臂处,陈晋东持捡起的建筑架子钢管挥向阿某某某,砸中其左肘关节处。经鉴定:阿某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晋东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晋东当日在送往医院途中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晋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10时许,外来务工人员李某某带领9名工人,前往西藏自治区贡觉县城“XXXX”大酒店找老板阿某某某讨要工钱,被害人阿某某某与被告人陈晋东发生口角续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用石头互砸,致被害人阿某某某的头部受伤,随后被害人阿某某某从民工食堂拿了一把菜刀,被告人陈晋东在附近捡了一根钢管,两人继续打斗致使被告人陈晋东的左手臂受伤,被害人阿某某某的左手臂粉碎性骨折。对于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阿某某某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的经过。2、被告人陈晋东供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的经过。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同时证实被害人阿某某某的伤势系因被告人陈晋东用钢管所致。4、物证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系沾有水泥混凝土的空心建筑架子钢管一支。5、案件来源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的经过。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晋东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被害人阿某某某辨认被告人陈晋东的笔录证实:被害人的伤势系被被告人陈晋东所致。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阿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晋东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贡觉县环城路“XXXX”大酒店后门处,该现场东面为“XXXX”大酒店,南面为普曲河,西面为县水利局,北面为居民住宅。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晋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阿某某某面部及左前臂尺侧近肘关节处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阿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晋东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晋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晋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扎西卓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 丽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斯朗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