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学财与李法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财,李法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557号原告:林学财,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李法善,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林学财与被告李法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林学财于2017年4月20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林学财于2017年4月20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学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学财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