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凤花与张磊、周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花,张磊,周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花,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周娜,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花与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凤花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4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阎卿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