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玉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梅,王朝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梅,女,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阳,男,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郭玉梅与被上诉人王朝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玉梅上诉称,被上诉人出租给其的房屋无产权证,属于违法建筑,根据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即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无权要求其支付租金。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因此,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房屋位于石家庄市××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所称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应否支付租金等应在实体审理中加以确认,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