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保管吕鸿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鸿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831号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观澜馆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55320A。法定代表人:许广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品质部经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委托代理人:梁颖,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告:吕鸿贺,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2月9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静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