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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王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连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377号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有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超,系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连生,男,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苏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梅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