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美英与赵良元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美英,赵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金美英,女,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被执行人赵良元,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美英与被执行人赵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执行费284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存款9649.28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黑X**号、黑X**号车辆档案,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查控情况,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联系方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