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代学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代学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4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XX、张轶,该单位民警,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代学农,男,汉族,1985年0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231100148605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强制执行理由成立,复核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410231100148605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款2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2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梦洁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