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廷富与蒋廷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廷富,蒋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01号申请人胡廷富,男,生于1954年2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个体户。被申请人蒋廷亮,男,生于1952年7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强县巴山镇街道,居民。申请事项: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廷富与被执行人蒋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6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艳琴应履行执行款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