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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廷富与蒋廷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廷富,蒋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01号申请人胡廷富,男,生于1954年2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个体户。被申请人蒋廷亮,男,生于1952年7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强县巴山镇街道,居民。申请事项: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廷富与被执行人蒋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726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艳琴应履行执行款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