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17)赣0321刑初11号被告人彭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1刑初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29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彭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来到莲花县闪石乡渭下村,通过翻围墙的方式进入李某家院内,然后通过撬窗进入李某家,在一楼电视房内盗走了一本农田补助存折。2016年5月30日和2016年6月2日彭某在莲花县闪石乡信用社从盗得的存折中分别取走现金1000元和现金1380元。2、2016年5月2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彭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来到莲花县湖上乡南村村,通过撬窗进入朱某家,盗走现金800元和一瓶“王老吉”饮料。3、2016年5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彭某伙同李家宝(公安机关称在逃)经商量来到莲花县琴亭镇御景湾小区实施盗窃,两人通过油烟机窗口进入钱某家,盗走现金185元、一台液晶电视机(型号:TCL42A571U)、一台华为T8620手机、一盒龟胶、一盒阿胶。经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4068元,其中电视机价值2867元、手机价值337元、两盒龟、阿胶价值864元。4、2016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彭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来到莲花县良坊镇下布村,通过爬窗进入郭某家,在二楼卧室内盗得现金500元。5、2016年6���6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来到莲花县湖上乡江背村,通过厨房门进入李某家盗窃,未盗得财物。6、2016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彭某骑摩托车来到莲花县湖上乡江背村,通过爬窗进入刘某家,在卧室衣柜内盗走现金10000元。7、2016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来到莲花县路口镇湖塘村实施盗窃,在刘某春、刘某祥、黄某桂、贺某怀家经翻找未盗得财物。彭某从湖塘村盗窃完后,路经路口镇庙背村土泥头刘建兵家时,通过撬开大门锁进入刘建兵家,盗走现金970元。综上,被告人彭某入户盗窃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89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钱某、陈某兰、贺某怀、刘某仔、刘某详、刘某娇、刘某兵、彭某秀、黄某桂、刘某春、彭某娇、朱某、刘某、李某、郭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明、李某红、彭某娇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莲价认字[2016]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萍)鉴(物证)字[2016]291、294、294-1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1)莲刑初字第40号、(2013)莲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及莲花县看守所莲看释字(2011)2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代为羁押通知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第三起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未归案,无法查明各自所起作用大小,故不予区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彭某在朱智安家盗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给各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海平审 判 员 颜小艳人民陪审员 刘香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阳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