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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永凯、威海双丰利厨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凯,威海双丰利厨具有限公司,周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凯,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江,北京国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双丰利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科技路981—*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国,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周丽,女,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再审申请人张永凯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双丰利厨具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周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终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凯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永凯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债务系基于第三人周丽与案外人陈利利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形成,且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由第三人周丽及案外人陈利利予以赔偿。因上述行为发生于张永凯与第三人周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永凯与第三人周丽丽在协议离婚时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分,即双方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故涉案债务属张永凯与第三人周丽的共同债务,张永凯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永凯主张其不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张永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