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继来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继来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69号罪犯徐继来,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继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滁刑终字第0003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丁永梅、刘秀梅出庭向法庭提交罪犯假释建议,罪犯徐继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徐继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徐继来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继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徐继来没收财产三万元已执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铜陵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徐继来的陈述证实,罪犯徐继来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徐继来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中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3年8月22日出具的交款凭证,证实该犯没收财产三万元已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徐继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徐继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徐继来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继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云审 判 员 徐际双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