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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栓德与陈刚刚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栓德,陈刚刚,陈令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79号申请人:陈栓德,男,1997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陈刚刚,男,1998年2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陈令侠,女,1984年9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栓德、陈刚刚、陈令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栓德、陈刚刚、陈令侠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陈刚刚自愿支付陈栓德手机返厂修理费2800元整,今后陈栓德手机出现什么问题均与陈刚刚无关;二、陈刚刚、陈栓德、陈令侠都不再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三、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