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栓德与陈刚刚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栓德,陈刚刚,陈令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79号申请人:陈栓德,男,1997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陈刚刚,男,1998年2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陈令侠,女,1984年9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栓德、陈刚刚、陈令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栓德、陈刚刚、陈令侠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陈刚刚自愿支付陈栓德手机返厂修理费2800元整,今后陈栓德手机出现什么问题均与陈刚刚无关;二、陈刚刚、陈栓德、陈令侠都不再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三、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