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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长松、李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松,李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77号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百兴街。组织机构代码:06870799—3。法定代表人:李兴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利(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松,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告:李灿,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旭(特别授权),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松、李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40日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乡县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人民陪审员  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