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崔昌禄与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崔昌禄、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崔昌禄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昌禄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47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3元、申请执行费27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94971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192229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昌禄。现申请执行人崔昌禄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崔昌禄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