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涛,王福亭,李俊花,李光荣,李俊超,张继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080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申请:人王洪涛,男,1972年06月0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福亭,男,1940年01月0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俊花,女,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光荣,男,1955年09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俊超,男,1985年03月0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继梅,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洪涛、王福亭、李俊花、李光荣、李俊超、张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寿房权证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洪涛、王福亭、李俊花、李光荣、李俊超、张继梅的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寿房权证公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