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林、叶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小林,叶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兵。被执行人:王小林,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被执行人:叶星,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关于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林、叶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6**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湖北玉龙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鄂06**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