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四林诉王娜、高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高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368号马四林,男,1971年3月2日出生。被告王娜,女,汉族,42岁。被告高二,男,汉族,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四林诉被告王娜、高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王娜地址为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村,但该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经本院告知其合理期限后原告未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且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起诉状副本等手续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四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退还原告马四林。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