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新布、罗水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布,罗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布,女,1952年7月3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罗水琴,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陈新布申请执行罗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水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