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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新布、罗水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布,罗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布,女,1952年7月3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罗水琴,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陈新布申请执行罗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水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