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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山交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山交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02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158号被执行人:梁山交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交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梁山交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100元,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170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