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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蓝莲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莲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354号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18391615。法定代表人:谢龙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蓝莲凤,女,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莲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余春代理审判员  许良峰人民陪审员  刘友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之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