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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孔祥达、叶万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达,叶万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达,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叶万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孔祥达申请叶万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