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孔祥达、叶万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达,叶万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达,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叶万于,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孔祥达申请叶万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