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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袁双寿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双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438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袁双寿,男,汉族,1966年6月2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孙家庄**号(身份证号:6201211966********)。袁双寿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袁双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6500元。因被执行人袁双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双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振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