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袁双寿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双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438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袁双寿,男,汉族,1966年6月2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孙家庄**号(身份证号:6201211966********)。袁双寿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袁双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6500元。因被执行人袁双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双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崔振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