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女,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唐山宾馆职工,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2,女,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再审申请人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重)字第330号和本院(2014)唐民一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1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见证遗嘱中刘云旺签名的真实性,进而否认申请人所持遗嘱中刘云旺签名的真实性,从而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应少继承遗产,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且定案依据明显不足。2.申请人父母生前曾留有债务,申请人对此也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要求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先由被继承人遗产偿还其生前债务。但原审法院仅以简单的抗辩理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亦属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3.被申请人在本案原审庭审之前的几次庭审中均未诉请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过渡费事宜,而在本案原审庭审中临时增加返还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过渡费的诉请,属于超期、超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审因申请再审双方所持遗嘱均有瑕疵,故对二份遗嘱的效力均未予以认定,且因申请人所持遗嘱的不真实性系其有意而为,存在主观故意,原审依法减少了刘某1遗产继承份额并无不当。2.刘某1在原审中提交了借条一张,用以抗辩其父母刘云旺、管桂兰曾向其借款126万元用于炒股,刘某2应在遗产继承的份额内承担偿还上述欠款。原审以刘某1抗辩理由不足,未予采信和支持并无不当。3.被申请人刘某2在一审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光宇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