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张永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张永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4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3661547Y。负责人:梅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永阆,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张永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亚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