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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忠,院长。被执行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西路康源商务公寓写字楼3单元302户。法定代表人:彭波,该公司总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五日作出(2017)皖16执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