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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3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伍某到重庆市某区某商业城旁的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后忘记带走自己的银行卡。后被告人朱某来到该ATM机,从伍某卡上分三次取走现金1500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朱某委托他人向失主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朱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