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司惩复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湘05司惩复4号复议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作出的(2017)湘0503司惩9号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1253-1号民事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复议申请人不存在擅自通过案外人邵阳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的行为,也不存在恶意拖延履行协助义务之行为。故请求依法撤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3司惩9号决定书。经审查查明: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泽与被告吴章泉、邵阳市林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3日向协助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2016)湘0503民初1253-1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告邵阳市林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在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68万元。该案审结后在执行过程中,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案外人邵阳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已冻结的款项擅自支付给邵阳市林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刘祖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即于2017年2月16日向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7)湘0503执655号通知书:“限你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前将擅自处分的款项68万元追回,逾期未追回,将依法裁定你公司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追回。据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作出(2017)湘0503司惩9号决定:对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0000元,限于2017年4月12日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支付已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68万元,且在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追回该款项。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根据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情节,对其采取罚款的制裁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不存在擅自通过案外人邵阳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和恶意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