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50号杨礼当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礼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50号罪犯杨礼当,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因抢劫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2月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洞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礼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礼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杨礼当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礼当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杨礼当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礼当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财产刑,且系累犯,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礼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