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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唐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14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唐海超,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唐海超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本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罚金5000元并退赔莫崇远50000元,本案执行费7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球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