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XX、董XX与陈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X,董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董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楚 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