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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XX、董XX与陈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X,董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董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楚 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