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闫某某、张某某、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纪某某。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张某某、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闫某某、张某某偿还申请人党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20元,被执行人纪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纪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120000元,划拨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纪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610090601000XXXXXX)。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闫某某、张某某、纪某某承担,待扣划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