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衡中法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衡中法刑更56号罪犯苏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作出(2014)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苏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4729567元,已追缴406万元,余款669567元判决生效后立即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岳中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罪犯苏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4729567元,已追缴406万元,余款130万元已于2016年3月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无违规扣分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