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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黄法定、秦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黄法定,秦飞飞,临海市犇力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98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74041358M,住所地:临海市靖江中路22-26号。主要负责人:吴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薇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法定,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秦飞飞,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临海市犇力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92380-4,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花岙村。法定代表人:黄昌兴。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告黄法定、秦飞飞、临海市犇力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87元,减半收取5093.5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8863.5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