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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先芬申请执行卢镜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芬,卢镜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469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先芬,女,汉族,1975年7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执行人:卢镜竹,女,汉族,1983年9月1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2民初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王先芬9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卢镜竹在桐梓县农业银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镜竹在中国农业银行桐梓喷水池分理处账户(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10000扣留款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