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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远峰、威海环宇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峰,威海环宇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峰。被执行人:威海环宇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远峰与被执行人威海环宇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民终15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