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特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连鸣、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鸣,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特749号申请人:连鸣,男,汉族,1999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委托代理人:郎瑶,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伟韬,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109号。法定代表人:赵兴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环琴,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光雅,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连鸣与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连鸣与申请人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连鸣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劳动报酬1288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515元,余款773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支付方式:被申请人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连鸣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崇贤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2×××45的账户内;二、若被申请人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连鸣有权按金额1431.51元(扣除已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人连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申请人连鸣与被申请人杭州澳尔通机电有限公司无其他争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书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