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腾丰贸易有限公司、吴爱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腾丰贸易有限公司,吴爱金,黄家利,王笃文,王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3946号之二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22765E,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倩,女,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靖江腾丰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64026-8,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7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吴爱金,执行董事。 被告:吴爱金,女,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黄家利,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王笃文,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王涌,男,1,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腾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丰公司)、吴爱金、黄家利、王笃文、王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彩霞 人民陪审员 姚玉良 人民陪审员 浦卫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