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8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永丹、梁先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永丹,梁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80032号申请人:董永丹,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宪廷,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先伟,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董永丹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先伟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申请人董永丹和担保人王桂荣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永丹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先伟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屋,申请人董永丹和担保人王桂荣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董永丹和担保人王桂荣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梁先伟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董永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董永丹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金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