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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炜、辛珊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炜,辛珊珊,芦冠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吴炜,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证件号码130406197612070319。被执行人辛珊珊,地址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芦冠洲,地址邯郸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吴炜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辛珊珊、芦冠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辛珊珊、芦冠洲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27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