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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朱小伟与张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伟,张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号申请执行人:朱小伟,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崇生,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朱小伟与被执行人张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小伟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崇生偿还借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张崇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05元。执行中,现被执行人张崇生交纳执行款6000元、执行申请费305元未交纳。本院采取了查询、搜查等执行措施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朱小伟与被行人张崇生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除张崇生已给付朱小伟6000元外,再给付21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4000元、9月30日前给付4000元、11月30日前给付4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4000元,下剩5000元在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2、申请人朱小伟放弃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张崇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