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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玉英、刁有花、刁有丽、刁有艳、刁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玉英,刁有花,刁有丽,刁有艳,刁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6民初712号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丁品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行松江支行副行长。被告:许玉英(系借款人刁世珍妻子),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刁有花(系借款人刁世珍大女儿),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刁有丽(系借款人刁世珍二女儿),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刁有艳(系借款人刁世珍三女儿),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刁有云(系借款人刁世珍四女儿),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农商行”)诉被告许玉英、刁有花、刁有丽、刁有艳、刁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图农商行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玉英、刁有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有花、刁有艳、刁有云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图农商行诉称:2015年4月7日,许玉英与刁世珍在安图农商行申请贷款15万元,贷款品种为“循易贷”个人循环额度贷款,并于2015年4月21日与安图农商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方式为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有效期为在三年(2015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5日),抵押房屋位于松江镇松江街,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权房字第2010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安图房他证松江镇字第000120**号,登记机关: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8.145833‰,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还本。借款人刁世珍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支取贷款额度15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5日。现借款人刁世珍于2015年7月因病去世,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要继承其财产,必须先清偿其债务,因此该笔贷款抵押房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借款人的妻子及女儿刁有花、刁有丽、刁有艳、刁有云应共同偿还该笔贷款本息,现许玉英已偿还贷款本金11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剩余贷款及利息未还清,现诉至法院,要求许玉英偿还贷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实现该笔贷款房屋抵押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许玉英未作答辩。刁有花未作答辩。刁有丽未作答辩。刁有艳未作答辩。刁有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许玉英、刁世珍与安图农商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方式为房屋抵押,贷款15万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在三年,抵押房屋位于松江镇松江街,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权房字第2010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安图房他证松江镇字第000120**号,登记机关:安图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5.75%,罚息上浮70%即9.775%。2015年4月21日,安图农商行向刁世珍发放借款15万元。2015年7月,刁世珍因病去世。许玉英依照合同约定开始逐步偿还贷款本息,但截至2017年3月20日,仍然拖欠安图农商行借款本金40000元。现安图农商行诉至法院,要求许玉英偿还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实现该笔贷款房屋抵押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贷款明细查询单、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房照、借款凭证复印件、德化村委会证明、死亡证明等。本院认为,安图农商行与刁世珍、许玉英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安图农商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刁世珍、许玉英发放贷款150000元,刁世珍、许玉英未按约定及时返还借款本息,故刁世珍、许玉英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刁世珍已去世,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继承人许玉英、刁有花、刁有丽、刁有艳、刁有云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所以,安图农商行要求对涉诉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刁世珍因病去世,应由许玉英承担还款责任。许玉英、刁有丽经本院传票传唤,刁有花、刁有艳、刁有云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安图农商行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许玉英、刁有花、刁有丽、刁有艳、刁有云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21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许玉英、刁有花、刁有丽、刁有艳、刁有云所有的,位于松江镇松江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权房字第2010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许玉英、刁有花、刁有丽、刁有艳、刁有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振宏审 判 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