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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谢朋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431号原告谢朋飞与被告鲁山县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炳    阳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人民陪审员陈泉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孟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