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永红与陈洪军、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红,陈洪军,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866号原告:杨永红,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明,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楼长,特别授权。被告:陈洪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夏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3988423F。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永红与被告陈洪军、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杨永红于2017年4月20日以房屋土地权属政府正在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俊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