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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杨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念伟,男,住河南省淮阳县安岭镇张士传庄**号。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杨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2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念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0105执364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念伟名下哈佛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念伟名下哈佛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